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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奖举报!津南区生态环境违法行为有奖举报工作实施方案公布
更新时间:2020-08-13 10:05:53
为了鼓励公众积极参与生态环境保护监督管理,严厉查处各类环境违法行为,巩固我区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区创建成果,加快建设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美丽新津南,津南区生态环境局制定《津南区生态环境违法行为有奖举报工作实施方案》,具体内容如下:

津南区生态环境违法行为有奖举报

工作实施方案


第一条 为鼓励公众积极参与生态环境保护监督管理,严厉查处各类环境违法行为,巩固我区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区创建成果,加快建设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美丽新津南。依据相关法律和规章制度,结合我区实际情况,制定本方案。


第二条 本方案适用于津南区范围内发生的生态环境领域违法行为的举报。


第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对全区范围内发生的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进行举报。举报问题由津南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受理并于7日内核实办理,受理举报事项在30天内办结。

第四条 有奖举报范围:
(一)企业超标排放大气污染物行为,如排放有毒有害气体、冒黑烟等;
(二)企业煤场、料场、堆场未采取密闭、苫盖、喷淋等有效防尘措施,造成扬尘污染的行为;
(三)企业直排或超标排放水污染物行为,如排黑水、排废酸、碱液等;
(四)擅自停用、拆除、闲置或不正常使用大气或水污染物处理设施造成环境污染的行为;
(五)污染物排放不达标、环保手续不齐全的“散乱污”企业;
(六)私设暗管或者利用渗井、渗坑、槽车、裂隙、溶洞等方式排放、倾倒污水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等逃避监管行为;
(七)非法排放、收集、转移、倾倒、处置危险废物的行为;
(八)其他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危害环境的违法行为。
 第五条 有奖举报途径:
(一)电话举报:区生态环境局28391255;
(二)来信来访举报:天津市津南区海河科技园区海河创意中心2号楼三楼生态环境局,邮编:300350;
(三)政务微博:津南生态环境。
第六条 对举报人提供的有效线索,经津南区生态环境相关部门调查情况属实的,视情节分别给予100至1000元不等的奖励:
(一)举报人提供的线索属第四条第(一)(二)(三)(四)(五)项范围的,给予200元的奖励;
(二)举报人提供的线索属第四条第(六)项至第(八)项,给予500元的奖励;
(三)举报人提供的线索,涉嫌环境污染犯罪移送司法机关的,给予1000元的奖励。


第七条 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资金由津南区生态环境局负责发放及管理,要做到专款专用。


第八条 举报人获得奖励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举报的环境违法行为发生在本区范围内;
(二)举报人提供的证据或线索事先未被市区生态环境局及其他政府部门掌握在册;
(三)举报的情况经查证属实。

第九条 举报人举报线索只能在市区两级举报途径中任选其一,符合奖励条件的同一线索,在市级举报平台中获得奖励的,区级不再给予奖励;区级给予奖励的,市级也不再受理和给予奖励,坚决杜绝重复奖励的现象。


第十条 举报人所举报企业有多项环境违法行为的,查实后对举报人不累计奖励;同一违法行为被多人(次)举报的,只对第一有效举报人给予奖励;多人联合举报的,按一次举报奖励。


第十一条 举报案件被查处后,违法企业再次出现本方案第四条所列环境违法行为的,可继续举报并获取相应奖励。


第十二条 举报人的举报经查证属实的,案件处理部门应当自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填写《津南区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审批表》,提出奖励意见,并附举报受理、案件查处、行政处罚等相关书面材料,涉及案件移送的,还应附有案件移送书面材料等。
       经审批后,15个工作日内统一以电话通知的形式联系举报人,并与举报人初步核实相关信息,电话联系举报人时,工作人员应如实记录通话内容,填写《津南区生态环境违法行为有奖举报联系表》相关信息,按奖励条款予以奖励。


第十三条 举报人应当自接到领奖通知之日起30日内,携带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在规定时间内到指定地点领取奖金。领取时,举报人应出示其有效身份证件,填写《津南区生态环境违法行为有奖举报奖金发放表》。工作人员应予以认真核对,复印存档。经验证无误后确认签字,当场给予举报人奖金。委托他人代领的,受托人需持有举报人授权委托书和举报人及本人有效身份证明。逾期未领取举报奖励的,视为自动放弃。
        举报人不愿到指定地点领取奖金,可通过银行转账方式领取。工作人员在电话联系时应询问、记录举报人银行账号并核对,由奖金发放单位统一经由银行转账。


第十四条 举报受理、处罚、奖励等相关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对举报人信息严格保密。对泄露举报人情况、打击报复举报人行为的,由纪检监察部门依法查处,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 下列情形不属于奖励范围:
(一)区镇(街)、开发区政府机关、执法部门工作人员(含聘用人员)的职务行为;
(二)安全监管员、环境保护监督员、环境保护网格员、新闻媒体工作人员的职务行为。


第十六条 举报人举报的线索为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属于奖励范围:
(一)举报前违法行为已被区有关部门掌握,正在处理中的;
(二)被举报企业已被责令限期治理或改正,被举报事项正在责令期限内的;
(三)不存在违法事实的;
(四)举报前新闻媒体已经曝光及各级督查已被通报的;
(五)市、区已给予举报奖励的;
(六)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奖励情形的。


第十七条 区有关部门工作人员故意透露线索给他人举报以获取奖励的,或在举报受理、查处过程中推诱拖延、通风报信、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泄漏举报人个人信息的,依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举报受理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伪造举报材料,冒领举报奖金;不得对举报事项不予核实查办;不得向被举报人透露相关信息,帮助其逃避查处。违反上述规定的,视情节轻重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 举报人因竞争、恩怨、利益等原因,虚假、恶意举报或者伪造举报材料骗取或者冒领奖金的,严重扰乱环境管理举报工作秩序的,不给予奖励,视情节轻重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十九条 本方案自公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截至2020年12月31日。本方案由津南区生态环境局负责解释。

在此,呼吁社会公众积极参与到生态环境保护中来!

来源:津南区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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